原告邓某,女,汉族,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沿河村郭家冲社。
被告杨某,男,汉族,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沿河村郭家冲社。 原告邓某诉称,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在一起同居生活,双方于2004年8月生育长子杨阳。同居生活期间,由于性格不合,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,诉至法院请求判令:1、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;2、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杨阳由被告抚养;3、双方同居期间有平房两间(100平方米),价值5万元,有花椒树300棵,请求平均分割,4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杨某辩称,孩子我抚养,但是原告要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3万元,共同财产两间房屋地震时已经损毁,现在的房屋是原告外出后我带着孩子自己修建的,花椒树原告走的时候才70多棵,到现在都没有300棵。
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原被告所生长子杨阳由被告杨某抚养,原告邓某现无固定收入,由其自行尽到母亲的责任。
二、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表示自愿放弃,归被告及孩子所有。
三、原告邓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(作者单位:鲁甸县人民法院)